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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動人口登記辦法廢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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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表示,原依戶籍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而訂定的「流動人口登記辦法」,因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,已刪除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之法源,所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廢止「流動人口登記辦法」。 本辦法廢止後,大陸配偶入境已無須向所在地管區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,惟另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九十七年八月一日修正的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」,將由移民署專勤隊主動對大陸配偶進行查察登記。(點閱次數:1345)